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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证监会出具警示函后果
释义
    警示函是证监会行政处理的一种方式。证监会警示函的下发,一般来说,是利空股市的消息,但作用不是很大,会影响股价但不会长久。其实证监会只是起监管作用,只要不存在违规违法,就不会什么事情。
    证监会主要职责:
    (一)研究和拟订证券期货市场的方针政策、发展规划;起草证券期货市场的有关法律、法规,提出制定和修改的建议;制定有关证券期货市场监管的规章、规则和办法。
    (二)垂直领导全国证券期货监管机构,对证券期货市场实行集中统一监管;管理有关证券公司的领导班子和领导成员。
    (三)监管股票、可转换债券、证券公司债券和国务院确定由证监会负责的债券及其他证券的发行、上市、交易、托管和结算;监管证券投资基金活动;批准企业债券的上市;监管上市国债和企业债券的交易活动。
    (四)监管上市公司及其按法律法规必须履行有关义务的股东的证券市场行为。
    (五)监管境内期货合约的上市、交易和结算;按规定监管境内机构从事境外期货业务。
    (六)管理证券期货交易所;按规定管理证券期货交易所的高级管理人员;归口管理证券业、期货业协会。
    一、中国证监会非行政处罚性监管措施的类型
    根据通知中的相关规定,中国证监会的非行政处罚性监管措施是指中国证监会对证券违法行为施加的一种监管措施,但该等措施不属于行政处罚(即不属于行政处罚法和相关法律和行政法规中规定的行政处罚类型),同时由于该等措施是调查工作完成后作出的,因此调查、检查措施以及在调查、检查过程中采取的一些监管措施应不属于非行政处罚性监管措施的范畴。基于此等界定,笔者查阅了证券法、公司法、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以及中国证监会颁布的截至2007年10月30日有效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归纳出了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中符合《通知》中界定的非行政处罚性监管措施如下:
    (1)监管谈话、谈话提醒;
    (2)重点关注、出具监管关注函、出具警示函;
    (3)记入诚信档案
    (4)责令改正;
    (5)指定中介机构进行核查;
    (6)要求报送专门报告、提交合规检查报告,要求披露资料;
    (7)请司法机关禁止其转移、转让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财产,或者在财产上设定其他权利
    (8)通知出境管理机关依法阻止其出境;
    (9)限制业务活动;
    (10)限制分配红利;
    (11)限制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支付报酬、提供福利
    (12)限制转让财产或者在财产上设定其他权利,限制证券买卖;
    (13)限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权利;责令保荐机构更换保荐代表人;
    (14)限制有关股东行使股东权利;
    (15)责令暂停部分业务,停止批准新业务;
    (16)停止批准增设、收购营业性分支机构;
    (17)责令暂停或者停止收购、暂停或者终止回购股份活动;
    (18)暂停履行职务;
    (19)指定其他机构托管、接管公司;
    (20)暂不受理业务或业务资格申请、暂缓审核相关申请;
    (21)责令更换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22)责令股东转让股权;
    (23)一定期间内不受理有关文件、申请或推荐;
    (24)记入诚信档案并公布;
    (25)向社会公示违反承诺的情况;
    (26)认定为不适宜担任相关职务;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7)不予注册登记,从名单中去除;
    (28)证券市场禁入;
    (29)撤销证券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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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6 15:01: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