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甘肃省档案条例最新修订2023【全文】 |
释义 | 甘肃省档案条例 (1997年9月29日甘肃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2009年11月27日甘肃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第一次修订 2022年9月23日甘肃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第二次修订)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档案机构及其职责 第三章 档案的管理 第四章 档案的利用与公布 第五章 档案信息化建设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档案管理,规范档案收集、整理工作,有效保护和利用档案,提高档案信息化建设水平,推进档案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档案收集、整理、保护、利用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法律、行政法规对档案收集、整理、保护、利用及其监督管理已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档案,是指过去和现在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人从事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外事、科技等方面活动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 第四条 档案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维护档案完整与安全,便于社会利用,发挥存史、资政、育人作用。 第五条 坚持中国共产党对档案工作的领导。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档案工作,把档案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档案事业发展经费列入政府预算,加强档案基础设施和信息化建设,推动档案科技进步,确保档案事业发展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第六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公民都有保护档案的义务,享有依法利用档案的权利。 第七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加强档案管理工作,提供必要条件,依法保证档案工作正常开展。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以及档案、教育、文旅等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加强档案宣传教育,普及档案知识,传播档案文化,增强全社会档案意识。 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媒体应当开展档案公益宣传,营造支持档案事业发展的社会氛围。 第九条 鼓励和支持在省内外开展档案工作交流与合作。 鼓励和支持 该内容由 程济春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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