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客运恢复时间通知如下: 经市疫情防控指挥部批准,决定全面有序恢复全市省、市际道路客运运营,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自2022年5月31日零时起,全面有序恢复省、市际道路客运运营,允许班车客运、包车客运、公交客运、出租(含网约车)客运跨省、跨市运营;有中高风险地区和本土聚集性疫情所在设区市的道路客运继续暂停运营; (二)各客运企业、汽车客运站要按照“全面恢复、应开尽开”原则,尽快安排复班运营,落实好疫情防控主体责任。恢复运营的线路详情,由各相关客运企业、汽车客运站及时向社会公告; (三)乘客进、出车站须出示健康码、行程卡、测体温、佩戴口罩、提供48小时核酸检测阴性证明,健康码、行程卡为黄码、红码和体温异常以及无48小时核酸检测阴性证明的,不得乘车。 请广大市民主动配合健康查验,出行中做好各项疫情防控措施,共同营造健康、安全、文明、有序的出行环境。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六条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全国传染病防治及其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传染病防治及其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传染病防治工作。 军队的传染病防治工作,依照本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由中国人民解放军卫生主管部门实施监督管理。 第七条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承担传染病监测、预测、流行病学调查、疫情报告以及其他预防、控制工作。 医疗机构承担与医疗救治有关的传染病防治工作和责任区域内的传染病预防工作。城市社区和农村基层医疗机构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指导下,承担城市社区、农村基层相应的传染病防治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