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五条禁令是谁提出的 |
释义 | 五条禁令是公安部在2003年1月22日提出的。 五条禁令详细内容如下: 1、严禁违反枪支管理使用规定,违者予以纪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予以辞退或者开除; 2、严禁携带枪支饮酒,违者予以辞退;造成严重后果的,予以开除; 3、严禁酒后驾驶机动车,违者予以辞退;造成严重后果的,予以开除; 4、严禁在工作时间饮酒,违者予以纪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予以辞退或者开除; 5、严禁参与赌博,违者予以辞退;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 民警违反上述禁令的,对所在单位直接领导、主要领导予以纪律处分。民警违反规定使用枪支致人死亡,或者持枪犯罪的,对所在单位直接领导、主要领导予以撤职;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的,上一级单位分管领导、主要领导引咎辞职或者予以撤职。对违反上述禁令的行为,隐瞒不报、压案不查、包庇袒护的,一经发现,从严追究有关领导责任。 法律依据 《公安部五条禁令》 第一条 消防警官违反上述规定,不仅对本人作出处理,同时追究直接领导、主要领导的责任,对情节恶劣、后果严重、造成重大影响的,所在单位直接领导、主要领导予以撤职处分,同时追究上一级单位分管领导、主要领导的责任。对违反上述禁令的行为,隐瞒不报、压案不查、包庇袒护的,一经发现,从严给予有关领导纪律处分。第四条 八条禁令: (一)严禁工作期间脱岗离岗; (二)严禁接受罪犯、劳教人员及其家属的吃请或物品; (三)严禁殴打、体罚、虐待罪犯劳教人员; (四)严禁违反规定使用枪支和戒具; (五)严禁工作期间或着装到公共场所饮酒以及酒后驾驶机动车辆; (六)严禁为罪犯、劳教人员提供通讯工具; (七)严禁接受异性陪侍或到营业性场所参加用公款支付的娱乐活动; (八)严禁参加赌博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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