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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外资保险公司可以经营的保险业务是什么
释义
    1、财产保险业务,包括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等保险业务;
    2、人身保险业务,包括人寿保险、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保险业务。
    3、在核定的范围内经营大型商业风险保险业务、统括保单保险业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
    第十五条外资保险公司按照中国保监会核定的业务范围,可以全部或者部分依法经营下列种类的保险业务:
    (一)财产保险业务,包括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等保险业务;
    (二)人身保险业务,包括人寿保险、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保险业务。
    外资保险公司经中国保监会按照有关规定核定,可以在核定的范围内经营大型商业风险保险业务、统括保单保险业务。
    第十七条外资保险公司可以依法经营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保险业务的下列再保险业务:
    (一)分出保险;
    (二)分入保险。
    第十八条外资保险公司的具体业务范围、业务地域范围和服务对象范围,由中国保监会按照有关规定核定。外资保险公司只能在核定的范围内从事保险业务活动。
    外资保险公司不可以经营的保险业务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
    第二十条除经中国保监会批准外,外资保险公司不得与其关联企业从事下列交易活动:
    (一)再保险的分出或者分入业务;
    (二)资产买卖或者其他交易。
    前款所称关联企业,是指与外资保险公司有下列关系之一的企业:
    (一)在股份、出资方面存在控制关系;
    (二)在股份、出资方面同为第三人所控制;
    (三)在利益上具有其他相关联的关系。
    一、保险公司注册资本是多少?
    (一)《保险法》第七十三条规定设立保险公司,其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二亿元。
    保险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必须为实缴货币资本,
    (二)《保险公司管理规定》(保监发[2000]2号)进一步规定为在全国范围内经营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实收货币资本金不低于人民币五亿元,在特定区域内经营业务的保险公司,实收资本金不低于人民币二亿元;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第7条规定,合资保险公司、独资保险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2亿元人民币或者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其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必须为实缴货币资本。外国保险公司分公司应当由其总公司无偿拨给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的营运资金;
    (四)《保险公估机构管理规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3号)规定设立合伙企业形式的保险公估机构出资不得低于人民币50万元的实收货币,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形式的保险公估机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50万元的实收货币,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形式的保险公估机构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1000万元的实收货币;
    (五)《保险经纪公司管理规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5号)申请设立保险经纪公司(不管组织形式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的实收货币;
    (六)《保险代理机构管理规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4号)规定设立合伙企业形式的保险代理机构出资不得低于人民币50万元的实收货币,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形式的保险代理机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50万元的实收货币,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形式的保险代理机构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1000万元的实收货币;
    (七)《再保险公司设立规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2年第4号)规定人寿再保险公司和非人寿再保险公司的实收货币资本金应不低于2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综合再保险公司的实收货币资本金应不低于3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外国保险公司的出资应当为可自由兑换货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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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6 5:25: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