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亦工亦农政策的问题 -法律知识 |
释义 | 法律分析: 农民轮换工不能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政策依据有三条:一,是国务院87号令关于《全民所有制招用农民合同制工人的规定》第十一条规定:“国务院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有害身体健康的工种、岗位,必须招用定期轮换工。……合同期限最多可为八年。合同期限届满应即终止。”二,是劳动部劳部发【1995】309号《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经批准招用农民工,其劳动合同期限可以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协商确定。从事矿山井下以及在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种、岗位工作的农民工,实行定期轮换制度,合同期限最长不超过八年。”三,是劳动部劳办发【1996】211号《对〈关于农民轮换工有关政策问题的请示〉的复函》再次明确:“关于农民轮换工户粮关系发生变化后的合同期限问题。按照《全民所有制企业招用农民合同制工人的规定》(1991年国务院令第87号)的规定,在艰苦工种岗位上工作的农民工应当定期轮换,这主要是为了保护职工的身体健康。因此,凡在国务院规定实行定期轮换的岗位上工作的职工,无论其户粮关系是否发生变化,都应当继续执行合同期限最多不超过八年的规定。” 法律依据: 《全民所有制招用农民合同制工人的规定》 第十一条 国务院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有害身体健康的工种、岗位,必须招用定期轮换合同期限最多可为八年。合同期限届满应即终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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