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配合调查就是必须随时配合警方或检方对案件的调查,听候传唤。尚处于未完全自由状态。警察要求配合调查的,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如果提问者是为嫌疑人被传唤而不去的,警察可以强制传唤;如果是被侵害人或者其他证人,警察可以到其所在单位或者住处进行询问。 刑事诉讼法规定:对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对在现场发现的犯罪嫌疑人,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讯问笔录中注明。 立案应当符合三个条件: 1、存在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的事实。 2、需要追究法律责任。 3、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办理立案手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人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九条 对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对在现场发现的犯罪嫌疑人,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讯问笔录中注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