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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税务登记证上变更地址哪些要提供材料
释义
    税务登记证变更地址需要的材料有:
    1、《变更税务登记表》;
    2、变更后工商营业执照或其它核准执业证书复印件;
    3、工商局《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复印件;
    4、变更后代码证复印件;
    5、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原件;
    6、外经委批复、批准证书复印件;
    7、股东会决议、章程修正案复印件。
    一、一个地址可以办几个营业执照
    首先应该明确的是一个地址可注册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并领取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营业执照。作为公司企业营业主要凭证,营业执照的注册地址必须为公用或是商用性质才能注册。而想要进行一址多照注册,则需要出租人、注册地址所在的原公司和新注册公司三方的许可才能够注册,并且该地址所包含的面积应该足以让两个或以上的企业办公运营。
    一、个体户营业执照变更地址的处理方式如下:
    1、需要把旧的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带上,交回税务机关,营业执照变更后,30日内变更税务登记证;
    2、带着变更登记的原件和复印件,代码证正本副本原件IC卡、新颁发的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和复印件、法人身份证、代办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公章,去质量技术监督局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的变更。
    二、个体户办理营业执照需要什么材料
    1、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一份;
    2、店铺的场地证明文件,租赁合同原件和复印件;
    3、证件相片一张;
    4、经营范围中有属于登记前置行政许可经营项目的,提交加盖印章的相关许可证件、批准文件的复印件。
    总之,营业执照的格式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统一规定,没有营业执照的工商企业或个体经营者一律不许开业,不得刻制公章、签订合同、注册商标、刊登广告,银行不予开立帐户。
    二、新公司注册流程及步骤
    1、公司名称核准。到工商局领取一张'企业(字号)名称预先核准申请表',填入你准备注册的公司名称,最好准备5个以上,工商局会检索是否有重名。
    2、租房:租写字楼或商业用房等非住宅类用房,民用住宅不可以注册。
    3、企业工商注册网上预审。一般三个工作日,企业网上登记注册提交公司相关信息(股东、经营范围、出资比例等),工商局网上审核。
    4、到工商局办理营业执照
    提交如下材料:名称核准通知书原件、房产证复印件、房屋租赁合同、公司章程、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6股东会决议、7指定代理人申请表、预先设立申请表、股东身份证复印件,提交材料后各个区有不同的规定期限领取营业执照。
    5、刻制公章(最少3个章,公章、法人章、财务章)。
    6、办理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凭营业执照及公章到质量监督管理局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费用90元,需要办卡的加18元。
    7、税务登记证。
    先在税务局网上预约,预约完成后携带以上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至少两份)去注册地所在地的税务局办理。
    8、开基本户。
    可根据需要,就近办理。凭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等去银行开立基本账号。
    三、去变更公司地址需要准备哪些资料呢?
    1、申请营业执照变更(迁入地工商局)
    申报材料: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2)公司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委托书)以及委托人的工作证或身份证复印件;(3)股东会决议;(4)修改过的公司章程(包括修正案);(5)新住所证明,租赁房屋需提交租赁协议书,协议期限必须一年以上(附产权证复印件);(6)营业执照正副本、IC卡(电子版营业执照)原件+复印件(加盖公章);(7)其它有关文件。(注:申请人向拟迁入地的登记机关提交上述变更材料后,拟迁入地的登记机关初审合格后出具《企业迁移通知书》)
    2、办理工商转出(迁出地工商局)
    申报材料:
    《企业迁移通知书》(注:企业将《企业迁移通知书》交到迁出地登记机关;迁出地登记机关将登记档案采用挂号邮递方式邮至迁入地登记机关。)
    3、领取新营业执照(迁入地工商局)
    4、变更组织机构代码证
    申报材料:
    (1)代码变更申请表;(2)法人身份证明;(3)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各部门批复复印件;(4)原代码证书正本、副本,代码证IC卡。
    办理时限:换证3个工作日。
    5、变更税务登记证
    申报材料:(1)原税务登记证件原件(正、副本);(2)加盖公章的《变更税务登记申请表》;(3)营业执照/注册证/登记证/其他核准执业证书(原件+复印件)(4)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复印件);(5)注册地/经营地的房屋产权证/使用权证明(门牌号有变更的须提供公安局新编门牌号证明)、租赁合同(涉及转租的需提供转租协议)原件。(6)《房屋、土地、车船情况登记表》(1式3份)。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纳税人按照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或者其变更登记的内容与工商登记内容无关的,应当自税务登记内容实际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或者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布变更之日起30日内,持下列证件到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一)纳税人变更登记内容的有关证明文件;
    (二)税务机关发放的原税务登记证件(登记证正、副本和税务登记表等);
    (三)其他有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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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7 21:06: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