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查询银行账户保全申请状态 |
释义 | 如何查询银行账户及申请财产保全的条件。查询银行账户可通过中国人民银行、工商局、国税局、地税局、电信局、自来水公司、煤气公司、电力局等途径,以及通过银行查询对方资金走向。申请财产保全需满足紧急情况和提供担保的条件。诉讼中的财产保全是为确保判决有效执行而采取的强制保护措施,申请人需证明可能导致判决无法执行或难以执行的情况。法院可决定是否要求提供担保,拒绝提供担保将导致申请被驳回。 法律分析 一、申请保全如何查询银行账户 第一招,到中国人民银行会计科查询被执行人的基本开户情况,有外币业务的单位到中国人民银行外资科查询外币开户情况。 第二招,到工商局查询企业基本情况,其中有企业银行开户情况,外资企业和私人企业有审计报告,可从审计报告中查询企业存借款银行。 第三招,到国税局查询企业缴增值税帐户。 第四招,到地税局查询企业缴所得税或营业税情况。 第五招,到电信局查询企业电话费从那个帐户交纳(适合被执行人为大型企业及其集团)。 第六招,到自来水公司煤气公司查询企业缴纳水费、煤气费帐户。 第七招,到电力局查询企业缴纳电费帐户。 第八招,以采购方的身份电话谈业务,问对方将钱打到那个帐户上。(此招防不胜防) 第九招,通过银行查银行,通过查询银行来往帐及单据,摸清对方资金走向。 第十招通过职工发工资所在银行倒查企业存款情况。 二、申请财产保全的条件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诉讼前的财产保全应具备两个条件: 1、必须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财产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 2、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驳回申请。 诉讼中的财产保全,是指在诉讼过程中,为保证将来作出的判决能够得到有效执行,人民法院应当事人申请或者主动依职权,对当事人的财产或争议标的物采取强制保护措施的诉讼保障活动。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基于国家赔偿的压力,一般不会主动地依职权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规定,当事人申请诉讼中的财产保全只有一个条件,即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对诉讼中的财产保全是否需要提供担保,由人民法院作出决定;若法院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而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那么人民法院将驳回申请人的申请。 结语 通过以上十招可以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情况,为申请保全提供必要的信息支持。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申请财产保全需满足两个条件:情况紧急且未保全将导致难以弥补的损害,同时申请人需提供担保。诉讼中的财产保全是为确保判决能有效执行而采取的强制保护措施。在申请诉讼中的财产保全时,是否需要提供担保由法院决定;若法院要求提供担保而未提供,则申请将被驳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修正):第一编 总则 第九章 保全和先予执行 第一百零三条 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修正):第一编 总则 第九章 保全和先予执行 第一百零四条 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2015修正):第四章 贷款和其他业务的基本规则 第三十六条 商业银行贷款,借款人应当提供担保。商业银行应当对保证人的偿还能力,抵押物、质物的权属和价值以及实现抵押权、质权的可行性进行严格审查。 经商业银行审查、评估,确认借款人资信良好,确能偿还贷款的,可以不提供担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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