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林地租赁合同无效后果 |
释义 | 林地租赁合同无效后果有返还财产和赔偿损失。无效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合同被确认无效后,一般认为,将产生返还财产和赔偿损失的后果。 1.返还财产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2.赔偿损失 依据我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的规定,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以后,也将产生损害赔偿的责任。 一、林地租赁合同无效的情形 1.承包人与发包人之间就土地承包未能订立书面合同的; 2.超出法定承包经营权期限的,超出的期限承包经营权约定无效; 3.承包土地用于非农建设的。 4.承包合同中违背承包意愿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不得收回、调整承包地等强制性的约定内容无效。 二、租赁合同的标的物 1.租赁合同的标的物是租赁合同的重要构成要素,它是指出租人于合同生效后应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的物。 2.租赁合同的标的物应具有合法性。以法律禁止流通物出租的,租赁合同应为无效。以限制流通物作为租赁合同标的物的,应区别而论。 三、租赁合同的效力 (一)出租人的义务 1.交付租赁物并在租赁期间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的用途的义务; 2.维修租赁物的义务; 3.物的瑕疵担保义务; 4.权利的瑕疵担保义务。 (二)承租人的义务 1.依约定方法或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的义务; 2.妥善保管租赁物的义务; 3.不作为义务; 4.支付租金的义务; 5.返还租赁物的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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