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送养孩子的手续如下:1、送养人的户口簿和身份证,以及其他有抚养义务的人同意送养的书面意见;2、社会福利机构送养人的,应当提交弃婴、儿童进入社会福利机构的原始记录、公安机关出具的弃婴、儿童报案证明、孤儿父母死亡或者宣告死亡证明;3、监护人是送养人的,应当提交实际承担监护责任的证明、孤儿父母死亡或者宣告死亡的证明,或者被收养父母没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对收养人造成严重伤害的证明;4、父母为送养人的,应当提交与当地计划生育部门签订的不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协议。有特殊困难无法抚养子女的,还应当提交所在单位或者村民委员会出具的送养人有特殊困难的证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零九条 外国人依法可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应当经其所在国主管机关依照该国法律审查同意。收养人应当提供由其所在国有权机构出具的有关其年龄、婚姻、职业、财产、健康、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等状况的证明材料,并与送养人签订书面协议,亲自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前款规定的证明材料应当经收养人所在国外交机关或者外交机关授权的机构认证,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但是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