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首套房在家庭免税居住面积范围内的免征房产税。首套购买房产面积小于家庭免税居住面积的,无需缴纳房产税;首套房超过免税居住面积的,房产税可以根据房产余值或者房产租金收入计征收。 一、房产税新规 房产税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征收,具体的征税范围,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征收房产税的标准有两种情况:从价计征的,其计税依据为房产原值一次减去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三十后的余值;从租计征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从价计征在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三十之间,具体减幅由省、自治区和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二、房产税如何征收标准 房产税征收的标准是: 1、从价计征的,其计税依据为房产原值一次减去10%-30%后的余值; 2、从租计征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从价计征10%-30%的具体减除幅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房产税税率采用比例税率。按照房产余值计征的,年税率为1.2%;按房产租金收入计征的,年税率为12%。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二条 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缴纳。 第五条 下列房产免纳房产税: 一、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 二、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房产; 三、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 四、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 五、经财政部批准免税的其他房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