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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采挖野生植物如何处罚
释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法》规定了法律责任章节,对于犯罪行为有明确规定。根据情节和危害后果,可以追究刑事责任。对于造成影响小、没有损害保护对象的行为,可以采取罚款、恢复植被等处罚措施。另外,对于非法采挖、出售、收购、运输野生植物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检举和控告,对举报有功人员给予奖励。同时,对于违反规定的采集行为,可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法律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1998年7月1日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法》(1997年7月1日实施)等法律中关于法律责任章节有规定,符合犯罪要件的可以追究刑事责任,也就是已构成犯罪了。是否构成犯罪还得看情节及危害后果,这还得看调查取证的结果。不过数量不是很大,只要造成的影响小,没有造成保护对象的损毁,也可以采取罚款、恢复植被等处罚。
    相关知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
    一、凡是古树名木,国家和省重点保护植物,以及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风景林、生态公益林的树木一律不得采挖。
    二、对非法采挖古树名木和野生植物的,除没收非法采集物外,一律从重从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因基本建设征占用林地、道路拓宽、单位拆迁、旧村改造、以及安全隐患等特殊原因,确需采挖树木的,必须向县林业部门提出申请,按法定程序办理采伐许可证后方可采挖,否则视为非法采挖行为。因重点工程建设等原因需要移植树木的,必须经当地林业部门核实,报县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办理相关手续。
    四、对非法采挖、出售、收购、运输野生植物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检举和控告,对举报有功人员给予一定奖励。
    采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采集证规定的种类、数量、地点、期限和方法进行采集。县级人民政府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对在本行政区域内采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活动,应当进行监督检查,并及时报告批准采集的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机构。未取得采集证或者未按照采集证的规定采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由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所采集的野生植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0倍以下的罚款;有采集证的,并可以吊销采集证。
    伪造、倒卖、转让采集证的,由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收缴,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条例》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结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对于非法采挖古树名木和野生植物的行为,将会受到从重从严的处罚,甚至可能构成犯罪。然而,如果数量不大且未造成保护对象的损毁,可以考虑采取罚款、恢复植被等处罚措施。因此,在保护森林和野生植物方面,我们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加强监管,举报违法行为,并为举报有功人员提供奖励。同时,对于采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规定进行合法采集,否则将面临没收违法所得和罚款等处罚。伪造、倒卖、转让采集证的行为也将受到严厉打击。让我们共同努力,保护好我们的森林和野生植物资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2019修订):第六章 经营管理 第五十八条 申请采伐许可证,应当提交有关采伐的地点、林种、树种、面积、蓄积、方式、更新措施和林木权属等内容的材料。超过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规定面积或者蓄积量的,还应当提交伐区调查设计材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2019修订):第六章 经营管理 第六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核发采伐许可证:
    (一)采伐封山育林期、封山育林区内的林木;
    (二)上年度采伐后未按照规定完成更新造林任务;
    (三)上年度发生重大滥伐案件、森林火灾或者林业有害生物灾害,未采取预防和改进措施;
    (四)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规定的禁止采伐的其他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2019修订):第六章 经营管理 第五十九条 符合林木采伐技术规程的,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的部门应当及时核发采伐许可证。但是,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的部门不得超过年采伐限额发放采伐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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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1 5:42: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