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离婚时,夫妻财产应按照书面或口头协议处理。没有协议的,房和车属于共同财产,应协商分割或由法院判决。共同财产应均等分割,但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有所差别。分居两地的共同财产各归管理方所有,财产差额由多得财产的一方抵偿。可以请求对方退还彩礼。共同经营的财产应合理分割或折价处理。 法律分析 夫妻双方对财产归属达成书面或口头协议且无争议的,离婚时应按照协议处理。若没有协议,则房屋和车辆等夫妻共同财产应由双方自行协商分割,若协商不成则由法院判决。个人专用物品一般归个人所有,不属于共同财产。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应该均等分割,但也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和财产来源等情况进行差别处理。对于夫妻分居两地分别管理、使用的共同财产,在分割时应归各自管理、使用方所有,并由多得财产的一方以与相差悬殊的差额相当的财产抵偿另一方。已登记结婚但尚未共同生活的,根据习俗给付的彩礼或因婚前给付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离婚时可以请求对方退还彩礼。若一方以夫妻共同财产与他人合伙经营,入伙的财产可以归一方所有,但另一方应得到相当于入伙财产一半价值的补偿。对于夫妻共同经营当年无收益的养殖、种植业等,离婚时应从有利于发展生产、有利于经营管理的角度考虑,进行合理分割或折价处理。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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