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建设工程交易中心的基本功能如下: 1、合同的标的物仅限于基本建设工程。如各类建筑物、地下设施附属设施的建筑,以及对线路、管道、设备进行的安装建设; 2、合同的主体主体是有限制的,承包人只能是具有从事勘察、设计、建筑、安装资格的人; 3、建设工程合同的订立和履行上,就具有强烈的国家干预的色彩; 4、建设工程合同应当采取书面形式。 建设工程交易中心的条件如下: 1、有固定的建设工程交易场所和满足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基本功能要求的服务设施; 2、有政府管理部门设立的评标专家名册; 3、有健全的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工作规则、办事程序和内部管理制度; 4、工作人员必须奉公守法并熟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具有工程招投标等方面的基本知识; 5、其负责人必须具备5年以上从事建设市场管理的工作经历,熟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具有较丰富的工程招标投标等业务知识; 6、建设工程交易中心不能重复设立,每个地级以上城市(包括地、州、盟)只设一个,不按照行政管理部门分别设立。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八十八条 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