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章 |
释义 | 第一条为了完善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范重大行政决策行为,提高决策质量和效率,明确决策责任,提升决策公信力和执行力,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根据国务院《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以下称决策机关)重大行政决策的作出和调整程序,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重大行政决策必须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全面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发挥党的领导核心作用,把党的领导贯彻到重大行政决策全过程。 第四条作出重大行政决策应当遵循科学、民主、依法决策原则,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坚持从实际出发,运用科学技术和方法,尊重客观规律,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全面深化改革要求;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依法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严格遵守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保证决策内容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等规定。除依法应当不予公开的内容外,决策事项、依据和结果应当及时公开。 决策机关应当结合职责权限和本地实际,确定年度决策事项目录、标准,经同级党委同意后向社会公布,并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调整。重大行政决策应当依法接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上级行政机关应当加强对下级行政机关重大行政决策的监督。审计机关按照规定对重大行政决策进行监督。 法律依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重大行政决策的实施可能对社会稳定、公共安全等方面造成不利影响的,决策承办单位或者负责风险评估工作的其他单位应当组织评估决策草案的风险可控性。按照有关规定已对有关风险进行评价、评估的,不作重复评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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