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人数不得少于十五人。 法律依据:《国家标准管理办法》 第二十七条 技术委员会应当采用现场会议、视频会议等会议形式对国家标准送审稿开展技术审查,重点审查技术要求的科学性、合理性、适用性、规范性。审查会议的组织和表决按照《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未成立技术委员会的,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成立审查专家组采用会议形式开展技术审查。审查专家组由生产者、经营者、使用者、消费者、公共利益方等相关方组成,人数不得少于十五人。审查专家应当熟悉本领域技术和标准情况,具有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技术审查原则上应当协商一致,如需表决,四分之三以上同意为通过。起草人员不得承担技术审查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