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桂林参保单位须知事项 |
释义 | 一、失业保险费是依据国家《失业保险条例和《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征缴,任何企业,事业单位都必须按照两个《条例要求按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 二、缴费单位必须在每月15日前将缴费核定单填写并在缴费单位意见栏盖章后,送报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 三、缴费金额:企业、事业单位按照本单位工资总额的2%缴纳失业保险费。单位职工个人按照本人工资的1%缴纳失业保险费。农民合同工人不用缴费,但用人单位必须按农民合同工工资的2%缴费。 四、缴费基数:以工资总额计提应缴费费用。包括标准工资、岗位工资、各种补贴、津贴、奖金等工资性收入。 五、全部职工工数:在本单位领取工资的所有在册职以及停薪留职人员、档案关系在单位的挂靠人员,也包括临时工、农民合同制工人、聘用的离退休人员。 六、缴费单位的开户银行或银行账号如有变动,必须及时通知失业保险机构,否则因此而造成失业保险金欠缴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将按规定处罚。 七、缴费单位确有困难不能按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金的,可在单位意见栏中填写缓交意见,并付缓交报告一式二份,待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批准后方可缓交,缓交时间最多不能超过6个月。对既不按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又不提交缓交报告的单位,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将按国家规定对缴费单位负责人和经办处5000元至20000元的罚款,并加收滞纳金。滞纳金每天2。 八、职工个人缴费:城镇企业事业单位职工个人必须按本人工资的1%缴纳失业保险费。但农民合同工除外。 九、缴费单位应提供的有关材料: (1)缴费单位应报职工花名册一份。企业可报劳动局仲裁科签证的花名册一份,事业单位可报人事局工资科核准的工资花名册一份,职工人数如有变动,应填报人员变化情况表。 (2)劳动情况月报表或年报表、工资报表。 (3)企业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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