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是的。因为所有权是完整的物权,也称绝对权,对世权,其他物权不是。物权里边又可以分为用益物权,如地役权和担保物权、如抵押权等,或者自物权和他物权,这些划分都是以所有权为基础的。也就是说没有所有权就没有其他物权。所有权的物权性质最强也最充分。 二、什么是担保物权 担保物权是限制物权的一类。担保物权为了保证债权的实现,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以特定的标的物,或者权利作为标的物。如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等,担保物权不以标的物的实体使用为目的,而是以其交换价值为重点,以保证债权的履行。因此,又被称为“价值权”,其标的物必须具有交换价值。担保物权是以债权为基础而存在的。 三、用益物权的特征有哪些? 第一,用益物权以对标的物的使用、收益为其主要内容,并以对物的占有为前提。 第二,用益物权是他物权、限制物权和有期限物权。用益物权是在他人所有物上设定的物权,是非所有人根据法律的规定或者当事人的约定,对他人所有物享有的使用、收益的权利。 第三,用益物权是不动产物权。用益物权的标的物只限于不动产。在这一点上它与所有权和担保物权都不同,所有权和担保物权的标的物既包括动产,也包括不动产。 第四,用益物权主要是以民法为依据,但也有以特别法为依据的。典型的用益物权是民法上的用益物权,如各国立法例上的地上权、永佃权、典权、用益权、居住权、地役权等。这些用益物权不仅地位较为重要,而且其适用范围也较为广泛。但土地法、自然资源法等特别法上也有一些用益物权形式,如海域使用权、探矿权、采矿权、狩猎权、取水权、从事养殖和捕捞的权利等。这些用益物权在主体、客体或者效力范围等方面都具有一定的特殊性。所以在法律适用上应当首先适用特别法,只有在特别法无规定时,才适用民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