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根据标准施工合同工程一切险的被保险人应是 |
释义 | 根据标准施工合同工程一切险的被保险人应是发包人和承包人。建筑合同也称为“项目合同”或“承包合同”。是指发包人与承包人为完成约定的建筑安装工程施工任务,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关系而进行的书面协商。签订施工合同时,必须遵守国家法律和政策,有经批准的承包工程初步设计和总预算。承包工程所需的投资和材料已列入国家计划,双方有能力履行合同,以保证施工合同的可行性。 一、承揽合同与建设工程合同的区别? 一、合同的主体不同 承揽合同的主体为一般主体,承揽人即可以是具有相应的资质的法人,也可以是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定作人可以是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主体为特殊主体,法律对建设工程合同的发包人和承包人的主体资格均有要求。发包人一般为建设工程的建设单位,承包人为具有从事勘察、设计、施工业务资格的法人,而且要具有相应的资质。自然人即不能成为建设工程合同的发包人,也不能成为承包人。这是两类合同最为显著的区别。 二、合同标的物不同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标的物是不动产。而承揽合同完成的工作标的物一般是指动产,比如原材料的加工承揽。 二、发包人在什么情形下可以要求解除合同 一、承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发包人请求解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应予支持: (一)明确表示或者以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 (二)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没有完工,且在发包人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完工的; (三)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并拒绝修复的; (四)将承包的建设工程非法转包、违法分包的。 二、发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承包人无法施工,且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相应义务,承包人请求解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应予支持: (一)未按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 (二)提供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 (三)不履行合同约定的协助义务的。定作人可以随时解除承揽合同,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条本法所称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等条件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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