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只有1955年以前在解放军供给制期当兵的退役军人才称为“复员军人”,并属于重点优抚对象。依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规定,民政部门对于“复员军人”予以家属一定的丧葬补贴(发给12个月故世人生前享受的生活补贴)。 对其中无工作的人员,国家发给伤残抚恤金。对其中有工作的人员,国家发给伤残保健金。伤残按照性质区分为因战、因公、因病三种。按照残情区分为四等六级。伤残性质和等级不同人员享受不同标准的抚恤金(保健金)待遇。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 第五十六条 残疾军人、患慢性病的军人退出现役后,由安置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的有关规定负责接收安置;其中,患过慢性病旧病复发需要治疗的,由当地医疗机构负责给予治疗,所需医疗和生活费用,本人经济困难的,按照国家规定给予补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