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法定代理或指定代理终止的种类有哪些 |
释义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定代理或者指定代理终止: (一)被代理人取得或者恢复民事行为能力; (二)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死亡; (三)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四)指定代理的人民法院或者指定单位取消指定; (五)由其他原因引起的被代理人和代理人之间的监护关系消灭。 造成委托代理终止的法定条件有哪些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托代理终止: (一)代理期限届满或者代理事务完成; (二)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者代理人辞去委托; (三)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四)代理人或者被代理人死亡; (五)作为代理人或者被代理人的法人、非法人组织终止。 什么是指定代理和委托代理 一、指定代理,是指根据法院或指定单位的指定而产生代理权的代理。通常适用于两种情况: 1、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系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而又没有法定代理人的; 2、法定代理人之间互相推诿代理责任的,由法院指定其中一人为代理人。 二、委托代理,是指根据被代理人的委托而产生的代理。例如,公民、社会团体、法人委托律师代理诉讼就属于委托代理。 什么是法定代理人,法定代理人的范围 法定代理人是指根据法律规定,代理无诉讼行为能力的当事人进行诉讼,直接行使诉讼代理权的人。 无诉讼行为能力的公民进行诉讼活动只能由其监护人为法定代理人代理其进行行政诉讼活动。法定代理人是全权代理,其法律地位相当于当事人,其代理权限不受限制,可以行使被代理享有的全部权利。法定代理人不是当事人,属于诉讼参与人中的其他诉讼参与人。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二十三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其法定代理人。 滥用代理权的行为种类 滥用代理权的行为种类如下: 1.自己代理。自己代理是指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于自己进行民事行为。 2.双方代理。双方代理又称同时代理,是指一人同时担任双方的代理人为民事行为。 3.代理人和第三人恶意串通,进行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行为。 民事诉讼代理人种类包括哪些 民事诉讼代理人因产生的原因与基础不同,可分为: (一)委托代理人,即根据当事人的委托授权,代理当事人进行诉讼行为的人,其代理权限依当事人的委托授权而定。委托代理人行使代理权应持有合法有效的授权委托书。 (二)法定代理人,即根据法律规定具有代理权的人。 (三)指定代理人,即为保护无民事诉讼行为人的合法权益而由人民法院指定代理其进行诉讼的人。指定代理人的权限依法院指定范围而定,是法定代理的补充。 该内容由 方杰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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