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马鞍山异地就医报销规定 |
释义 | 马鞍山异地就医报销规定具体如下: 1、本地报销: (1)参保人员因病需要住院治疗的,凭住院定点医疗机构入院通知书、《职工医疗保险证历》和医保卡,在住院部划卡办理住院手续; (2)办理住院手续时需交一定数额的预付金,一般不超过预计住院医疗费用的40%,出院结算时多退少补; (3)出院结算时,按政策规定由个人负担的费用,从个人帐户资金和预付金中支付,余下费用由医疗机构和医保中心结算。参保人员应在出院或转院后的3个工作日内与转出医院办理完费用结算手续; (4)未划卡办理住院手续发生的医疗费用由个人自理; 2、异地报销: (1)参保人员因公或其它原因在外地期间因突发危急重病,必须就地急诊抢救住院的,应在入院后3个工作日内直接或通过单位与市医保中心医疗服务科联系办理登记手续; (2)异地住院医疗费用先由个人或单位垫付,出院后携住院费用明细清单、收费票据、出院小结和IC卡等资料(因公出差的,应附单位证明、出差车旅费报销凭证复印件),于每月25日至次月5日到市医保中心医疗服务科按规定报销。所报资料必须做到药品、诊疗项目的数量、单价和费用清晰,资料不全不予报销。 马鞍山医保报销主要有两种情况,一般若是本地报销,只需携带医保卡等材料到医保经办机构办理费用结算手续即可,但如果是异地报销,则从参保人员首先要自行垫付费用,出院后再带上住院费用明细清单、收费票据等前往医保机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十八条 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以及急诊、抢救的医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 第二十九条 参保人员医疗费用中应当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部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直接结算。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制度,方便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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