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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单用途预付卡管理办法2022
释义
    近年来,预付费行业“跑路”事件频发。受新冠肺炎疫情或其他因素影响,教育培训、百货、餐饮等民生领域的部分商户因经营困难而倒闭。比如,2022年1月16日,蛋糕行业曾经的宠儿一枝多宣布终止支付消费卡(券),不仅影响了商家的信用,也侵害了消费者的权益。公共资金的安全保管和有效使用引起了广泛关注,一些省市正在积极探索加强预付资金管理的办法,以防范发卡企业非法集资和消费者挪用预付资金的风险。近期,无锡、苏州、成都等地纷纷引入信托机制,提出保障消费资金安全的新思路。   
    涉众性资金保管的主要方式   
    涉及的社会资金包括预付消费资金、共享经济形式押金、物业维修资金、慈善资金等。涉及社会经济生活的各个领域。其中,最典型的就是预付式消费。通过更高的折扣锁定未来的消费权利,享受商家提供的商品或服务,是高效、便捷、经济的。   
    我国对预付式消费没有系统的制度,只是对预付卡管理做了一些规定。比如多用途预付卡的资金管理,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相关要求,客户备付金需要存放在中国人民银行。对于单用途预付卡,根据商务部《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发卡企业将通过资金存管、保证保险、银行保函等方式对预收资金进行管理。   
    虽然上述规定中提到的“银行存管模式”在保管利益相关者的社会资金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在实践中仍存在以下问题。一是难以实现全面覆盖。因为《办法》对业务收入、注册资本等都有严格的准入限制。对从事零售、住宿餐饮、居民服务的企业发卡,实践中一些中小商户发行单用途卡,由于无法在商务厅(局)备案,其资金实际处于“真空”监管状态。二是“权益混乱”难以解决。银行主要监管商户收取的资金。如果商家存在经营风险或债务纠纷,导致存管账户资金被司法冻结,可能会造成消费者权益之间,或者消费者与商家其他权益债权人之间的混淆,对消费者的权益主张、赔偿和追索产生影响。   
    一是夯实制度基础,加强顶层设计。建议总结各地经验,探讨包括利益相关方资金管理在内的服务信托的业务设计、法律保障和制度建设,加强顶层设计,夯实制度基础。   
    结合教育培训、房屋租赁、物业维护等利益相关方参与的社会资金信托管理的成功案例。研究出台相关指导意见,将信托机制纳入涉及利益相关者的社会资金监管方式之一,并对此类业务的性质、是否需要支付信托资金、受托人的具体职责、信托财产的运用范围或限制等进行界定。从而规范信托公司的展业。   
    二是加强行业讨论,优化注册方式。在产品注册方面,研究契合各类服务信托的特点,提供有针对性的便捷注册方式,优化信托注册功能,为监管部门和行业提供建议。供更优质的信托登记与数据统计服务,助力行业转型升级。
    在当前的各类监管报表中,除了对企业年金管理信托、保险金信托、绿色信托等有单独统计外,信托公司开展以信托账户为载体、以资金保管、结算分配等受托服务为特色的服务信托并没有单独采集。建议细化此类业务的报送标准,对不适用字段采取豁免填报等,助力业务发展。
    法律依据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防范资金风险,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从事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居民服务业(具体行业分类表见附件1)的企业法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业务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以下简称单用途卡)是指前款规定的企业发行的,仅限于在本企业或本企业所属集团或同一品牌特许经营体系内兑付货物或服务的预付凭证,包括以磁条卡、芯片卡、纸券等为载体的实体卡和以密码、串码、图形、生物特征信息等为载体的虚拟卡。
    第三条 集团发卡企业是指发行在本集团内使用的单用途卡的集团母公司。集团是指由同一企业法人绝对控股的企业法人联合体。
    品牌发卡企业是指发行在同一品牌特许经营体系内使用的单用途卡,且拥有该品牌的企业标志或注册商标,或者经授权拥有该企业标志或注册商标排他使用权的法人企业。同一品牌特许经营体系是指使用同一企业标志或注册商标的企业法人联合体。
    售卡企业是指集团发卡企业或品牌发卡企业指定的承担单用途卡销售、充值、挂失、换卡、退卡等相关业务的本集团或同一品牌特许经营体系内的企业。
    第四条 规模发卡企业是指除集团发卡企业、品牌发卡企业之外的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
    (一)上一会计年度年营业收入500万元以上;
    (二)工商注册登记不足一年、注册资本在100万元以上。
    商务部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调整规模发卡企业标准,以公告的形式公布。
    第五条 商务部负责全国单用途卡行业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单用途卡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单用途卡行业组织按照章程为其成员提供信息咨询和宣传培训等服务,发挥行业自律作用。
    第二章 备 案
    第七条 发卡企业应在开展单用途卡业务之日起30日内按照下列规定办理备案:
    (一)集团发卡企业和品牌发卡企业向其工商登记注册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二)规模发卡企业向其工商登记注册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三)其他发卡企业向其工商登记注册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第八条 发卡企业应向备案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单用途卡发卡企业备案表》;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发卡企业为外商投资企业的,还应提交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
    《单用途卡发卡企业备案表》可以从备案机关处领取或通过商务部政府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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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7 21:27: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