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不可超过51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二十三条规定 邮寄异地携带烟叶烟草制品的 不得超过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规定的数量。根据《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调整异地携带卷烟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国烟法〔2113〕434号)有关异地携带卷烟的最高限量为每人次1万支(51条)的规定 异地携带卷烟超过51条的 即按照无证运输的规定进行处罚 违法运输的卷烟数量应为携带的卷烟总量 不再扣除51条。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烟草专卖品是指卷烟、雪茄烟、烟丝、复烤烟叶、烟叶、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烟草专用机械。 卷烟、雪茄烟、烟丝、复烤烟叶统称烟草制品。 第三条 国家对烟草专卖品的生产、销售、进出口依法实行专卖管理,并实行烟草专卖许可证制度。 第四条 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烟草专卖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辖区的烟草专卖工作,受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双重领导,以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领导为主。第二十三条 邮寄、异地携带烟叶、烟草制品的,不得超过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规定的限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