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高架或高层库房、甲类和多层乙类库房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单层乙类库房,单、多层丙类库房和多层丁、戊类库房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三级。 法律依据: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第六十七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口企业,应当向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登记的机构(以下简称危险化学品登记机构)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 危险化学品登记包括下列内容: (一)分类和标签信息; (二)物理、化学性质; (三)主要用途; (四)危险特性; (五)储存、使用、运输的安全要求; (六)出现危险情况的应急处置措施。 对同一企业生产、进口的同一品种的危险化学品,不进行重复登记。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口企业发现其生产、进口的危险化学品有新的危险特性的,应当及时向危险化学品登记机构办理登记内容变更手续。 危险化学品登记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