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居民区噪声扰民标准 |
释义 | 一、居民区噪音扰民标准 根据我国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各个区域的噪音扰民标准如下:1、特殊住宅区的噪声标准为白天45分贝、夜间35分贝;2、居民、文教区的噪声标准为白天50分贝、夜间40分贝;3、一般商业与居民混合区的噪声标准为白天55分贝、夜间45分贝;4、工业、商业、交通与居民混合区的噪声标准为白天60分贝、夜间50分贝;5、工业集中区的噪声标准为白天65分贝,夜间55分贝;6、交通干线两侧的噪声标准为白天70分贝、夜间55分贝。超过以上分贝数的声音属于噪音。 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GB 3096-93) (1)“特殊住宅区”是指特别需要安静的住宅区,其环境噪声标准值为昼间45分贝、夜间35分贝。 (2)“居民、文教区”是指纯居民区和文教、机关区,其环境噪声标准值为昼间50分贝、夜间40分贝。 (3)“一类混合区”是指一般商业与居民混合区,其环境噪声标准值为昼间55分贝、夜间45分贝。 (4)“二类混合区”是指工业、商业、交通与居民混合区,“商业中心区”是指商业集中的繁华地区,二者的环境噪声标准值均为昼间60分贝、夜间50分贝。 (5)“工业集中区”是指在一个城市或区域内规划明确确定的工业区,其环境噪声标准值为昼间65分贝,夜间55分贝。 (6)“交通干线两侧”是指车流量每小时100辆以上的道路两侧,其环境噪声标准值为昼间70分贝、夜间55分贝。 二、中国噪音扰民标准时间 “夜间”的噪声排放标准只是比“日间”标准更高而已。无论夜间还是日间的噪声排放标准,其与认定“噪声扰民”存在相关但是并不一定必要的关联。即只要产生了与环境不相适应的噪声排放,而且也产生了居民被干扰的后果,即可认定为“噪声扰民”。 受到环境噪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个人,有权要求加害人排除危害;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部门、机构调解处理;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国家标准,居住、文教机关为主的区域,乡村居住环境白天为55分贝,夜晚为45分贝;居住、商业、工业混杂区白天为60分贝,夜晚为50分贝;城市中的道路交通干线两侧区域,穿越城区的内河航道两侧区域,穿越城区的铁路主、次干线两侧区域的背景噪声白天为70分贝,夜晚为55分贝。对环境噪声超过标准的,市民可拨打电话进行投诉。 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GB 3096-93) (1)“特殊住宅区”是指特别需要安静的住宅区,其环境噪声标准值为昼间45分贝、夜间35分贝。 (2)“居民、文教区”是指纯居民区和文教、机关区,其环境噪声标准值为昼间50分贝、夜间40分贝。 (3)“一类混合区”是指一般商业与居民混合区,其环境噪声标准值为昼间55分贝、夜间45分贝。 (4)“二类混合区”是指工业、商业、交通与居民混合区,“商业中心区”是指商业集中的繁华地区,二者的环境噪声标准值均为昼间60分贝、夜间50分贝。 (5)“工业集中区”是指在一个城市或区域内规划明确确定的工业区,其环境噪声标准值为昼间65分贝,夜间55分贝。 (6)“交通干线两侧”是指车流量每小时100辆以上的道路两侧,其环境噪声标准值为昼间70分贝、夜间55分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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