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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公司上市的具体流程
释义
    法律分析:流程:1、股份改制:发起人、剥离重组、三年业绩、验资注册、资产评估;2、上市辅导:三会制度、业务结构、四期报告、授课辅导、辅导验收;3、发行材料制作:招股说明书、券商推荐报告、证券发行推荐书、证券上市推荐书、项目可研报告、定价分析报告、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4、券商内核:现场调研、问题及整改、内核核对表、内核意见;5、保荐机构推荐:预审沟通、反馈意见及整改、上会安排、发行批文;6、发审会:上会沟通、材料分审、上会讨论、表决通过;7、发行准备:预路演、估值分析报告、推介材料策划;8、发行实施:刊登招股书、路演推介、询价定价、股票发售;9、上市流通:划款验资、变更登记、推荐上市、首日挂牌;10、持续督导:定期联络、信息披露、后续服务。
    一、证券上市交易的条件是什么
    1、股票上市的条件
    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上市,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股票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已公开发行;
    (2)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3000万元;
    (3)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25%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4亿元的,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10%以上;
    (4)公司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
    证券交易所可以规定高于上述规定的上市条件,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国家鼓励符合产业政策并符合上市条件的公司股票上市交易。
    申请股票上市交易,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报送下列文件:
    (1)上市报告书;(2)申请股票上市的股东大会决议;(3)公司章程;(4)公司营业执照;(5)依法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公司最近3年的财务会计报告;(6)法律意见书和上市保荐书;(7)最近一次的招股说明书;(8)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文件。
    2、证券投资基金上市的条件
    封闭式基金的基金份额,经基金管理人申请,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可以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可以授权证券交易所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核准基金份额上市交易。
    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基金的募集符合证券投资基金法的规定;
    (2)基金合同期限为5年以上;
    (3)基金募集金额不低于2亿元人民币;
    (4)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少于1000人;
    (5)基金份额上市交易规则规定的其他条件。
    基金份额上市交易规则由证券交易所制定,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
    二、上市公司新股发行的程序
    上市公司增发新股,须由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作出相应决议,聘请主承销商及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参与,并制作全套申请文件并提交中国证监会,在发行新股的申请获得中国证监会批准后,方可进行新股发行工作。在此过程中,上市公司还需根据工作进程进行相应的信息披露。增发新股的具体程序如下:
    (一)由董事会作出决定,聘请主承销商。
    担任主承销商的证券公司将对上市公司有无重大关联交易、重要财务指标是否正常、资金使用是否恰当、利润是否达标以及公司经营的风险程度、是否存在违法、违规现象等重要事项予以重点关注,并制作《尽职报告》,在《尽职报告》中将对上述事项作出说明。主承销商在与董事会就新股发行方案取得一致意见后,向中国证监会推荐上市公司发行新股。
    (二)召开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就有关事项作出决议。
    1、召开董事会,就本次发行方案作出决议,包括发行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具体发行方案,募集资金资金使用的可行性等事项。董事会表决后,应在2个工作日内将发行议案报告证券交易所,并公告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
    2、此后,召开股东大会,就上述发行议案及对董事会办理本次发行具体事宜的授权等事项进行表决、批准。股东大会通过本次发行议案后,上市公司须在2个工作日内对外公布股东大会决议。
    (三)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提供相应服务并出具有关法律文件。
    上市公司申请发行新股,需聘请律师事务所并由其出具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并由其出具审计报告及对发行人内部控制的评价报告等。这些文件都将作为申请文件的必备内容向中国证监会提交。
    (四)向中国证监会提交申请文件申请发行新股,并就申请是否获准发出公告。
    上市公司报送的申请文件包括要求在指定报刊或网站披露的文件及不要求在指定报刊或网站披露的文件两部分,内容涉及招股文件、主承销商关于本次增发的文件、律师出具的法律文件、上市公司关于本次增发的申请与授权文件、本次筹集资金运用的文件以及其他文件等。
    不论发行新股的申请是否获得中国证监会的核准,上市公司均应在收到中国证监会通知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发出公告。
    (五)上市公司公告招股意向书,制作招股说明书。
    上市公司在接到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新股的通知后,可以公告招股意向书。需要注意的是,招股意向书应当载明:本招股意向书的所有内容均构成招股说明书不可撤销的组成部分,与招股说明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主承销商和上市公司根据投资者的认购意向确定发行价格后,编制招股说明书,公告发行结果,其中注明招股说明书的放置地点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互联网网址,供投资者查阅。招股说明书需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上市公司与证券交易所协商确定新股发行上市的时间及登记等具体事项。
    在增发新股的申请获得中国证监会的核准后,上市公司即可与证券交易所商定上市时间及登记等具体事项。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四十七条
    股票上市交易申请经证券交易所同意后,上市公司应当在上市交易的五日前公告经核准的股票上市的有关文件,并将该文件置备于指定场所供公众查阅。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四十八条
    上市公司除公告前条规定的上市申请文件外,还应当公告下列事项:(一)股票获准在证券交易所交易的日期;(二)持有公司股份最多的前十名股东的名单和持有数额;(三)董事、监事、经理及有关高级管理人员的姓名及持有本公司股票和债券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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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13 4:58: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