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释义 |
法律主观: 1、委托程序填写委托书(确认内容)→提交所需资料→交付款项→审核资料→做申请文件→签署文件→逐一递交政府相关部门办理→告知进程→约30-50个工作日完成→通知客户领取资料→签收。 2、客户操作程序确定投资主体(企业或个人)→双方投资者董事会决议或会议记录→合资双方签订协议→境外投资者办理 律师 公证并由中国指定官方机构加签→境外公司银行资信证明→取名→确定 经营范围 →确定注册资本→确定股东→委任中国 公司法人代表 →确定中国办公地点。签好 租赁合同 (考虑消防、环保因素,如需)→委托办理→从投资者名下将投资款汇入资本金账户(注明投资款)→验资(如需)→办理后置审批(如需)。 3、政府办理流程到工商局核名(预留商号/名称核准)→环保、消防审批(生产型)→特殊行业前置审批(如需,如环保)→到贸工局办理投资批文→市府办理外商投资批文→到工商局办理证照→到公安局指定机构刻印章→到质量技术监督局申领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到税局办理国、地税登记证→到外汇管理局办理外汇登记证/资本金开户许可证→到银行开资本金账户→到银行开立基本账户(非基本账户自行办理包括一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到海关办理进出口登记证(如需)。 法律客观: 投资者资格一、外资企业股东人数1、有限责任公司,由二至五十个股东出资设立。2、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股东;3、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二人以上二百人以下为发起人。二、外资企业投资者的合法资格证明1、外方外方投资者为企业的,出具企业所在国(地区)注册机关核发的注册证书;外方者为自然人的,提交其身份证、护照复印件或长期居留证明。2、外国投资者的法律证明文件外国投资者应提交经所在国家公证机关公证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港澳台地区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应当依法提供当地公证机构的公证文件;外国投资者所在国与我国尚未建立外交关系或已终止外交关系的,其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身份证明应经所在国公证机构公证后交由与我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前述公证、认证文件还需经我国驻该第三国的使(领)馆认证。3、中方:投资者为企业的,出具加盖本企业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投资者为事业单位的,出具加盖本单位公章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投资者为社会团体的,出具加盖本单位公章的《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及民政社团管理部门确认的《非党政机关所办社会团体证明》;投资者为工会的,应提交区、县级以上工会同意投资的批准文件。三、不具备投资资格或投资能力受到限制的投资者:1、被锁入北京市信用信息系统的“警示信息系统”的市场主体(含自然人),在锁入期间其投资资格受到限制。例如:被锁入“警示信息系统”的自然人,在锁入期间不能担任其他公司的新股东;不能在已担任股东的公司中追加或受让股份。2、党政机关、司法行政部门以及党政机关主办的社会团体不得投资举办外商投资企业。党政机关所属具有行政管理和执法监督职能的事业单位,以及党政机关各部门所办后勤性、保障性经济实体(企业法人)和培训中心不得投资举办外商投资企业。3、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律师事务所不得作为投资主体向其他行业投资设立外商投资企业。4、有限责任公司只能对公司制外商投资企业投资。分公司不能投资举办外商投资企业。5、工会经区、县级以上工会批准后可以投资设立外商投资企业。6、法律、法规禁止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人,不得成为外商投资企业投资人。7、一个外国(地区)自然人投资设立的一人有限公司不得再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公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