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反通知后应实施的行为 |
释义 | 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反通知后的行为及责任。根据民法典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将反通知转送给权利人,并告知其可以向相关部门投诉或提起诉讼。如果在合理期限内未收到投诉或诉讼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应终止采取的措施。未履行义务时,网络服务提供者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用户承担连带责任。网络服务提供者包括网络接入服务、平台服务和内容及产品服务提供者。 法律分析 一、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反通知后应实施的行为 民法典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声明后,应当将该声明转送发出通知的权利人,并告知其可以向有关部门投诉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网络服务提供者在转送声明到达权利人后的合理期限内,未收到权利人已经投诉或者提起诉讼通知的,应当及时终止所采取的措施。 由此可知,当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网络用户的书面说明后,应实施的行为有: 1、将网络用户的书面说明转送发出通知的权利人。权利人不得再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删除该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或者断开与该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链接。 2、告知权利人可以向有关部门投诉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在转送声明到达权利人后的合理期限内,未收到权利人已经投诉或者提起诉讼通知的,应当及时终止所采取的措施,包括恢复被删除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和恢复与被断开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链接等。 二、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反通知后不履行义务的责任 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反通知后不履行义务的责任主要是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时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的连带责任。在网络服务提供者为及时采取合理措施的情况下,其仅仅是就损害的扩大部分承担连带责任。 1、责任的范围限于接到通知以后的损害部分。这就是说,确定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责任,必须区分损害的发生与扩大。所谓对损害的扩大部分承担责任,就是指在通知以后网络服务提供者应该采取必要措施而未采取,在此之后所发生的损害部分应当承担责任。 2、责任的形态是与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之所以是连带责任,主要在于网络服务提供者在接到通知以后没有采取必要措施实际上为网络用户的侵权行为提供了条件或帮助。而且,这样的规定有利于对被侵权人的保护。 三、网络服务提供者包括哪些 网络服务提供者是指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信息或者为获取网络信息等目的提供服务的机构,包括网络上的一切提供设施、信息和中介、接入等技术服务的个人用户、网络服务商以及非营利组织。根据其提供的服务不同,网络服务提供者具体可以分为网络接入服务提供者、网络平台服务提供者、网络内容及产品服务提供者。 结语 网络服务提供者在接到反通知后,应积极履行以下义务:将反通知转送给权利人,并告知其可以向相关部门投诉或向法院提起诉讼。若在合理期限内未收到权利人的投诉或诉讼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及时终止采取的措施。此外,网络服务提供者未履行上述义务时,对于损害的扩大部分与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网络服务提供者包括提供网络接入、平台和内容等服务的个人用户、服务商和非营利组织。这些规定有助于保护被侵权人的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一章 总 则 第七条 国家积极开展网络空间治理、网络技术研发和标准制定、打击网络违法犯罪等方面的国际交流与合作,推动构建和平、安全、开放、合作的网络空间,建立多边、民主、透明的网络治理体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2020修订):第五章 网络保护 第八十条 网络服务提供者发现用户发布、传播可能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信息且未作显著提示的,应当作出提示或者通知用户予以提示;未作出提示的,不得传输相关信息。 网络服务提供者发现用户发布、传播含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内容的信息的,应当立即停止传输相关信息,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处置措施,保存有关记录,并向网信、公安等部门报告。 网络服务提供者发现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对未成年人实施违法犯罪行为的,应当立即停止向该用户提供网络服务,保存有关记录,并向公安机关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2020修订):第五章 网络保护 第七十九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发现网络产品、服务含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信息,有权向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或者网信、公安等部门投诉、举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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