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动产抵押的范围有哪些 |
释义 | 动产抵押的范围包括交通运输工具,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等,以动产设定抵押的,抵押权在抵押合同生效的时候设立,当债务人不履行其到期债务,抵押权人可以对抵押财产优先受偿。 一、欠信用卡能不能向金融机构申请延期还款 欠信用卡不能向金融机构申请延期还款,并积极还款。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的,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优先赔偿该动产。债务人未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当事人约定实现抵押的,法院依法扣押抵押财产的,抵押权人有权自扣押之日起收取抵押财产的天然或者法定滋息,但抵押权人未通知应当清偿法定滋息义务人的除外。规定的孳息应当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 二、质押大于抵押吗 一个财产设定抵押之后,如果该财产价值大于被担保债权的余额部分,可以设立其他担保,如设立质押。还有,抵押设定后,抵押人隐瞒真相为其他债务而设定质押。这样一来,就会出现同一抵押物上既负担了抵押权又负担了质权的情况。由于两者都是担保物权,在都没有通过登记而公示的情况下,谁也不比谁具有优先的效力。当两者所担保的主债务到期都未清偿的时候,原则上以抵押权和质权设立的先后顺序受偿;设立顺序相同的,按照各自所担保的债权比例受清偿。但若与质权并存的抵押权已经过法定登记的,那么情况又会不同。此时,抵押权人要优先于质权人受偿。 三、抵押权未经登记有效吗 未登记的抵押权的效力会根据抵押物的不同而分别确定。 如果抵押物是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建设用地使用权、海域使用权、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未登记的抵押权无效,抵押权应自抵押登记时设立。 如果抵押物是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正在建造的船舶、航空器、交通运输工具等动产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即使未登记抵押权也有效,但是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例如不得对抗正常经营活动中已经支付合理价款并取得抵押财产的买受人。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五条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 (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二)建设用地使用权; (三)海域使用权; (四)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六)交通运输工具; (七)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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