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事故调查结果,事故调查组将越界开采的2处煤矿移送公安机关依法处理;对川煤集团董事长等15名责任人提出问责建议,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处理(事故救援结束后,杉木树煤矿矿长被免职);对芙蓉公司副总经理等9人给予罚款的行政处罚;对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涉嫌失职或职务违法问题线索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处理;责成四川省国资委和宜宾市政府分别向四川省政府作出深刻检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九十一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求被审查、验收的单位购买其指定的安全设备、器材或者其他产品的,在对安全生产事项的审查、验收中收取费用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责令退还收取的费用;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