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国内上外网违法吗 |
释义 | 不违法。目前,我国有关互联网的法律、法规、行政规章主要约束的是互联网服务提供者的行为,一般会限制”翻墙“服务的提供。对于公民自行”翻墙“查看外国网站的行为,并没有明确的禁止性规定。依法无禁止即自由的法理,在没有明确禁止的情况下,我国公民在国内查看外国网站是不违法的,应当允许。 一、刑法修正案九关于网络犯罪的规定是怎样的 修正案(九)是历次修正中规模最大的一次。这次修正有很多重要内容,比如取消了九个罪名的死刑,完善了对恐怖活动犯罪的规定,完善了贪污贿赂罪的规定等。其中一个很重要的内容就是对刑法中涉互联网安全的内容做了补充和完善。 涉及互联网安全相关条款的修改主要是指修正案(九)修改完善刑法中有关网络安全犯罪的专门规定,包括:对《刑法》原来的有关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的规定做了补充和完善;强化了互联网服务提供者的网络安全管理责任;把信息网络上常见的,带有预备实施犯罪性质的行为,在刑法中作为独立的犯罪加以规定;对网络上具有帮助他人犯罪的属性的行为,专门作为犯罪独立加以规定。 此外,修正案(九)还将其他与网络安全相关的规定做了配套性修改:把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的犯罪做了进一步完善;对在信息网络上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这样四种比较容易引起社会恐慌的谣言的行为,以及明知是这些谣言而传播的行为,增加规定为犯罪;对泄露依照法律规定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中不应当公开的信息的行为作了规定。 网络服务提供者拒不履行安全管理义务 本次刑法修正案(九)修正增加的第286条之一,对网络服务提供者不履行网络安全管理义务造成了危害后果构成犯罪做了规定。适用这一条应该处理好三个关系: 1、网络监管和网络服务提供者之间的关系。很多情况下服务提供者的客户实施了犯罪活动,这可以分两种情况:一种是知情、串通,构成共同犯罪;一种是不知情、没有串通。这里主要处理网络服务提供者不知道其客户实施违法犯罪的情况。从这个角度来说,监管者和网络服务提供者,他们的根本利益是相同的,大家共同去防范网络上发生的违法犯罪情况,防止违法犯罪分子利用网络服务进行违法犯罪。本条是基于这样的前提做的规定。 2、刑法和行政法的关系。刑法是最后一道屏障,是其他法律的后盾法。真正遏制网络犯罪,需要有效的行政监管,要发挥好行政法律法规等配套规定的作用。 3、坚持主客观相统一。首先你有不履行安全管理义务的行为,同时主管部门给你发出通知以后又有拒不改正这样的主观意愿,最后出现了危害后果,要追究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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