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终止审理与中止审理 |
释义 | 终止审理与中止审理的主要区别在于原因和法律后果。终止审理是因为出现不应当或不需要继续进行审理的情形,案件终结且不再恢复;而中止审理是因为出现不可抗拒的情况,暂停诉讼活动,一旦中止原因消失,应恢复审理。《刑事诉讼法》规定了被告人死亡、在逃犯罪嫌疑人投案或被抓获等情况下的终止审理。此外,如果没收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财产确有错误,应予以返还和赔偿。 法律分析 终止审理与中止审理不同。二者的.主要区别是: (1)原因不同。终止审理缘于审理中出现不应当或者不需要继续进行的情形,而中止审理则是因为出现了使得案件无法继续审理的不可抗拒的情况; (2)法律后果不伺。终止审理后,诉讼即告终结,不再恢复,而中止审理只是暂停诉讼活动,一旦中止原因消失,即应恢复审理。 《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九十七条被告人死亡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审理,但有证据证明被告人无罪,人民法院经缺席审理确认无罪的,应当依法作出判决。 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被告人死亡的,人民法院可以缺席审理,依法作出判决。 第三百零一条在审理过程中,在逃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动投案或者被抓获的,人民法院应当终止审理。 没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财产确有错误的,应当予以返还、赔偿。 拓展延伸 审理程序中的终止与中止:权衡正当程序与效率的平衡 审理程序中的终止与中止是司法实践中常见的情形。终止审理是指在特定条件下,法院根据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的申请,决定终止案件的进程,可能是因为双方达成和解、原告撤诉或被告死亡等原因。而中止审理则是指在特定情况下,法院暂停案件的进行,例如等待相关证据的收集或其他程序性问题的解决。在权衡正当程序与效率的平衡方面,终止审理可能有助于减轻法院工作负担,提高效率,但也可能导致当事人的权益受损。中止审理则可以确保案件的公正审理,但也可能延长诉讼时间。因此,法院在决定终止或中止审理时,需要综合考虑双方当事人的权益,确保正当程序的实现,同时注重诉讼效率的提高。 结语 综上所述,《刑事诉讼法》明确了终止审理与中止审理的区别。终止审理是由于案件出现不应当或者不需要继续进行的情形,导致诉讼终结;而中止审理是因为出现不可抗拒的情况,暂停诉讼活动。终止审理后案件不再恢复,而中止审理一旦原因消失,应恢复审理。在权衡正当程序与效率的平衡方面,法院需综合考虑当事人权益,确保正当程序的实现,并注重提高诉讼效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三章 第二审程序 第二百二十八条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认为本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时候,应当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三章 第二审程序 第二百三十二条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裁定的抗诉,应当通过原审人民法院提出抗诉书,并且将抗诉书抄送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原审人民法院应当将抗诉书连同案卷、证据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并且将抗诉书副本送交当事人。 上级人民检察院如果认为抗诉不当,可以向同级人民法院撤回抗诉,并且通知下级人民检察院。 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2020修订):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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