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竞标】三亚市海域使用权招标拍卖管理办法 三亚市海域使用权招标拍卖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海域使用管理,深化海域使用管理制度改革,提高海洋资源市场配置和合理利用水平,建立公开、公正、公平的海域使用权市场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和《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我市审批权限范围内的项目用海,以招标、拍卖方式出让海域使用权,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招标、拍卖出让海域使用权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 第四条市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我市海域使用权招标、拍卖出让工作。 市发展与改革、财政、规划、建设、国土环境资源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配合做好海域使用权招标、拍卖出让工作。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海域使用权招标出让,是指出让人经市人民政府批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通过公开招标方式使中标人获得海域使用权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海域使用权拍卖出让,是指出让人经市人民政府批准,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原则和程序,以公开竞价的形式,向申请海域使用权竞价最高者出让海域使用权的行为。 第六条海域使用权招标出让,由出让人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也可自行组织实施。 海域使用权拍卖由出让人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 第七条用于海域使用权招标、拍卖出让的海域,其用途应当符合海洋功能区划、海域使用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 第八条出让人应当对拟以招标、拍卖方式出让海域使用权的海域进行海域自然条件、功能区划、开发利用现状、权属情况进行调查,确定拟开发的项目类型,进行海域使用论证、环境影响评价,编制招标、拍卖出让文件,拟定招标、拍卖出让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招标、拍卖出让文件应当包括:招标、拍卖出让方案、公告、海域位置图、海域使用条件、投标书或者竟买申请书、报价单、成交确认书、海域使用权出让合同等文本。 第九条招标、拍卖出让海域使用权的标底、底价应当包括出让底价、海域使用论证、环境影响评价及委托评估机构确定标底、底价等费用。 招标、拍卖的标底、底价不得低于我市海域使用金征收标准。 第十条招标、拍卖出让公告分别按《招标投标法》和《拍卖法》规定的程序办理。 招标、拍卖出让公告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出让人名称和地址; 出让海域的位置、现状、面积、使用年限、用途; 投标人、竟买人的资质要求及申请取得投标竟买资格的程序; 获取招标、拍卖、出让文件的时间、地点及方式; 招标、拍卖、时间、地点、投标竟买期限和投标竟买方式; 确定中标人或者买受人的标准和方法; 保证金支付、时间及海域使用论证费、环境影响评价费承担方式; 其他需公告的事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