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律师什么阶段翻看卷宗 |
释义 | 法律分析:一、律师什么阶段翻看卷宗 1、在侦查阶段 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了解案件的实情,申请取保侯审,代为申诉控告。 2、在审查起诉阶段 律师主要是审查各种法律手续是否合法。更重要的是律师在这个阶段能接触到起诉意见书和鉴定材料,能清晰了解到犯罪的涉案金额、伤情等级等重要案件情况。律师根据所掌握的案件情况及时向检查机关提出建议,如侦查机关上报的涉案罪名是否正确,侦查机关在审讯犯罪嫌疑人的过程中有无违法取证的行为,侦查机关并未注意到或者忽视的有利于犯罪嫌疑人的重大情节及证据等等。 3、在审判阶段 律师将根据此前他所掌握的一切有利于被告人的证据、情节依据娴熟的法律知识全面地对抗公诉机关,与公诉机关开展全面的唇枪舌战,真正的一场法庭戮战将全面展开。律师将根据事实、证据法律提出被告人无罪、罪轻,并请求法院充分考虑自己的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可以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提出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应当听取辩护人的意见。 二、律师在刑事审查起诉阶段的工作是什么? 律师在刑事审查起诉阶段的工作是收集证据并书写辩护词,审查起诉阶段律师行使辩护职能的法律依据和工作内容如下: 1、刑事诉讼法第33条明确提出:“公诉案件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之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这是对辩护律师开始行使辩护权的具体规定,是在审查起诉阶段确定律师辩护权的主要法律依据。 2、刑事诉讼法第35条明确规定了辩护人的责任。这些责任在审查起诉阶段就应行使,当然也是全面行使辩护职责的法律依据。 3、刑事诉讼法第36条规定:“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书、技术鉴定材料,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这是审查起诉阶段辩护律师查阅、复制卷宗材料和会见的具体法律规定。 4、刑事诉讼法第37条规定了辩护律师经同意可以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也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收集、调取证据。这是对辩护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行使取证及申请取证权的法律依据。 5、刑事诉讼法第75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他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的律师及其他辩护人对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超过法定期限的,有权要求解除强制措施。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被采取强制措施超过法定期限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予以释放、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或者依法变更强制措施。”这是辩护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行使辩护权的的又一个方面的法律依据。此项依据对羁押人犯是否采取及怎样采取强制措施、变更解除强制措施做了专门规定。 6、刑事诉讼法第96条明确赋予辩护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对检察机关(包括公安机关)办案中程序违法可为犯罪嫌疑人提供咨询并代理申诉、控告的权利。 7、刑事诉讼法第139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应当询问犯罪嫌疑人,听取被害人和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委托的人的意见。”这是辩护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依据辩护职责向检察机关提出无罪、罪轻、减轻、免除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的法律依据。同时强调说明:这是“应字性”的规定,是一个必经程序,辩护律师在司法实践中应充分运用和行使。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 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律师在刑事审查起诉阶段的工作是什么? 律师在刑事审查起诉阶段的工作是收集证据并书写辩护词,审查起诉阶段律师行使辩护职能的法律依据和工作内容如下: 1、刑事诉讼法第33条明确提出:“公诉案件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之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这是对辩护律师开始行使辩护权的具体规定,是在审查起诉阶段确定律师辩护权的主要法律依据。 2、刑事诉讼法第35条明确规定了辩护人的责任。这些责任在审查起诉阶段就应行使,当然也是全面行使辩护职责的法律依据。 3、刑事诉讼法第36条规定:“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书、技术鉴定材料,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这是审查起诉阶段辩护律师查阅、复制卷宗材料和会见的具体法律规定。 4、刑事诉讼法第37条规定了辩护律师经同意可以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也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收集、调取证据。这是对辩护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行使取证及申请取证权的法律依据。 5、刑事诉讼法第75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他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的律师及其他辩护人对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超过法定期限的,有权要求解除强制措施。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被采取强制措施超过法定期限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予以释放、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或者依法变更强制措施。”这是辩护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行使辩护权的的又一个方面的法律依据。此项依据对羁押人犯是否采取及怎样采取强制措施、变更解除强制措施做了专门规定。 6、刑事诉讼法第96条明确赋予辩护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对检察机关(包括公安机关)办案中程序违法可为犯罪嫌疑人提供咨询并代理申诉、控告的权利。 7、刑事诉讼法第139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应当询问犯罪嫌疑人,听取被害人和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委托的人的意见。”这是辩护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依据辩护职责向检察机关提出无罪、罪轻、减轻、免除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的法律依据。同时强调说明:这是“应字性”的规定,是一个必经程序,辩护律师在司法实践中应充分运用和行使。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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