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苏州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2023 |
释义 | 该文章主要介绍了购买或承租经济适用住房的条件和程序,包括申请、核查、公示、登记和购买(承租)等步骤,以及符合条件的申请人需要提供的相关材料和时间限制。 法律分析 (一)具有济宁市城市规划区城镇常住户口五年以上;(二)1人家庭年收入在1万元以下,2人家庭年收入在 1.6万元以下,3人(含3人)以上家庭年收入在 2.2万元以下;(三)家庭人均住房面积低于15平方米;(四)未参加房改购房或集资合作建房;(五)未购买或承租经济适用住房;(六)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申请人,只准购买或承租一套经济适用住房。申请人购买或承租经济适用住房按照下列程序办理:(一)申请:申请人向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1.家庭成员身份证及其复印件;2.家庭成员户口簿(夫妇一方在异地的需提交结婚证); 3.家庭年收入证明; 4.家庭住房情况证明; 5.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二)核查: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对所提交材料自受理截止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核查。(三)公示:经核查符合条件的申请人,由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在媒体或其居住地、工作单位进行公示。(四)登记:经公示无异议的,由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予以登记,并视情况采取轮候、抽签、摇号等方式确定购买、承租对象,并发放经济适用住房购买(承租)通知书。(五)购买(承租):申请人持经济适用住房购买(承租)通知书,在经济适用住房购买(承租)通知书发放之日起60日内到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单位办理购买(承租)手续;逾期不办理手续的,视为自动放弃本次购买(承租)资格。 结语 符合条件的申请人需经过申请、核查、公示、登记等程序,最终获得经济适用住房购买或承租的资格。申请人应向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提交相关材料,并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购买或承租手续。未能按时办理手续的将自动放弃资格。 法律依据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五章 交付 第三十一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时设置样板房的,应当说明实际交付的商品房质量、设备及装修与样板房是否一致,未作说明的,实际交付的商品房应当与样板房一致。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代理销售不符合销售条件的商品房的,处以警告,责令停止销售,并可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章 广告与合同 第十七条 商品房销售价格由当事人协商议定,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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