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民事行为与事实行为有什么区别? |
释义 | 民事行为是以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行为,是一种以意思表示为要素发生民事法律后果的行为。民事行为又称为法律行为。合法的民事行为称为民事法律行为。不具备民事法律行为所必需的条件的民事行为,是非法的,无效的。民事行为是民事法律行为的上位概念,它包括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民事行为、可变更或可撤销的民事行为、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但不包括侵权行为、违约行为、无因管理行为等事实行为。 事实行为是指行为人不具有设立、变更或消灭民事法律关系的意图,但依照法律的规定能引起民事法律后果的行为。其外延包括:遗拾得失物、无因管理、来货加工、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提起诉讼等有相对人的行为以及无主物先占、抛弃所有物、自货加工、选定住所、创作、研究等无相对人的行为。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五条的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法律行为主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民事权利能力是法律确认的自然人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自然人只有具备了民事权利能力,才能参加民事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三条:“自然人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具有民事权利能力,是自然人获得参与民事活动的资格,但能不能运用这一资格,还受自然人的理智、认识能力等主观条件制约。有民事权利能力者,不一定具有民事行为能力。 2、行为人意思表示真实。 意思表示真实指的是行为人内心的效果意思与表示意思一致。也即不存在认识错误、欺诈、胁迫等外在因素而使得表示意思与效果意思不一致。 但是,意思表示不真实的行为也不是必然的无效行为,因其导致意思不真实的原因不同,可能会发生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法律后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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