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合肥公证处 |
释义 | 法律分析: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公证机构办理下列公证事项。 合同; 继承; 委托、声明、赠与、遗嘱; 财产分割; 招标投标拍卖; 婚姻状况、亲属关系、收养关系;出生、生存、死亡、身份、经历、学历、学位、职务、职称、有无违法犯罪记录; 公司章程; 保全证据; 文书上的签名、印鉴、日期,文书的副本、影印本与原本相符;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愿申请办理的其他公证事项。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六条公证机构是依法设立,不以营利为目的,依法独立行使公证职能、承担民事责任的证明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七条公证机构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可以在县、不设区的市、设区的市、直辖市或者市辖区设立;在设区的市、直辖市可以设立一个或者若干个公证机构。公证机构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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