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知识产权制度对于发达国家有哪些非积极因素 |
释义 | 对其制度激励价值的质疑 两项重要的调查正在研究知识产权制度的实施和推广问题。这些问题集中表现在美国近年来专利申请量增长过快,使人们感到颁发了不少范围过广质量低下的专利。普遍的担心是,已经或可能会颁发太多的开发意义极小的专利。例如在制药业,申请专利可以延长对有价值疗法的垄断时间。再如,若声称某生物材料脱离自然,且被确认有一定的功效,就可能在某些管辖区域获得专利。而这些专利对竞争的影响——它们可以使本来旗鼓相当的发明家难以出售与之竞争的产品,或者使专利品价位的抬高超出消费者购买能力——就是一个令人关注的问题,已引起越来越多的争论,其中相当多的争论还是针对这些专利对研究产生的影响,尤其是对软件和生物技术的影响,因为在研究早期申请的专利可能会阻碍下一步的研究和商业化。 2.成本收益问题的反思 在国家层面上,将知识产权制度与发展中国家的本土创新和发展直接联系起来的经济研究似乎不多。德国和东亚国家采用的方法是引入易于获得授权的实用新型专利(或称为小专利)。 以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为基础的较“弱”形式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有助于鼓励小企业的不断创新以及技术的吸收和扩散。 《专利法》第六十条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即侵犯其专利权,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可以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当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理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侵权人期满不起诉又不停止侵权行为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进行处理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事人的请求,可以就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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