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释义 | 
 法律主观:
证人证言不属于书证,证人证言与书证是两种并列的证据形式,彼此之间一般不会相互包含。书证是指用文字、符号或图画所表达的思想内容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书面证人证言是指证人以书面方式向人民法院所作的能够证明案件情况的陈述。
 
 法律客观:
《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  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  证据包括:  (一)物证;  (二)书证;  (三)证人证言;  (四)被害人陈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六)鉴定意见;  (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