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律师分析: 符合没有损害中国主权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产业政策的;符合中国国民经济发展要求的等条件的,可前往广州市政务服务中心经营管理类综合受理窗口办理, 【法律依据】: 《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备案管理暂行办法》 第三条 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负责统筹和指导全国范围内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的备案管理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副省级城市的商务主管部门,以及自由贸易试验区、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的相关机构是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的备案机构,负责本区域内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的备案管理工作。备案机构通过外商投资综合管理信息系统开展备案工作。 第四条 外商投资企业或其投资者应当依照本办法真实、准确、完整地提供备案信息,填写备案申报承诺书,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外商投资企业或其投资者应妥善保存与已提交备案信息相关的证明材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