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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中标后业主取消项目怎么解决
释义
    法律分析:中标程序合法,之后你们已经签署了合法有效的合同,甲方的行为涉嫌单方违约,你方可主张继续履行合同或者要求对方承担违约金赔偿损失,你方是与对方公司签署的承建合同而不是自然人,公司领导更换并不能单方终止合同。依签订的合同进行违约赔偿。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第四十五条 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的,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 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五以 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 资金拨付;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五十条 招标代理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 资料的,或者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处 五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 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 的,禁止其一年至二年内代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 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前款所列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
    第五十一条 招标人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 视待遇的,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的,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责令改正, 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二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 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的,或者泄露标底的,给 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 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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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7 14:56: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