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销售方怎么开具红字专票 |
释义 | 销售方开具红字专票的流程如下: 1、销售方应首先核实红字专用发票的开具条件,即在开具蓝字发票后,发生了应当抵扣而未抵扣的情况,或者抵扣金额不足的情况; 2、销售方在确认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后,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填写《红字专用发票信息表》并加盖公司公章; 3、销售方需要在《红字专用发票信息表》中填写发票抬头、纳税人识别号、地址电话、开户银行及账号等基本信息,并填写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原因、蓝字发票代码、号码、开票日期、购方名称、纳税人识别号、价税合计、税额等信息; 4、销售方将《红字专用发票信息表》连同蓝字发票的复印件、购方纳税人识别号证明等材料一并提交税务机关审核; 5、税务机关审核通过后,销售方可在税务机关指定的专用发票开具系统中申请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并将发票交给购方。 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条件一般如下: 1、前期开具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错误,需要进行更正; 2、对方已开具蓝字专用发票,但发票遗失或损坏,需重新开具; 3、对方已开具蓝字专用发票,但因为抵扣不完或其他原因需要补开发票; 4、对方未按规定开具蓝字专用发票,需要追回发票并重新开具红字专用发票; 5、其他特殊情况,如退货、折让等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情况。 综上所述,开具红字专用发票需要符合税务部门的相关规定,且操作要规范、准确,否则可能会被税务部门认定为虚开发票,导致不必要的税务风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七条 规定,开具发票后,如发生销货退回需开红字发票的,必须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开具发票后,如发生销售折让的,必须在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后重新开具销售发票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后开具红字发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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