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按照银行与储户之间的储蓄合同关系,如果钱遗忘在银行柜台上,虽然该钱与客户脱离了持有与控制的关系。但根据储蓄合同的附随义务,银行应尽到对储户在银行营业厅范围内支取款时的人身、财产的相应保护义务,即使是客户遗忘的钱,银行发现的话,应尽到保管的义务,待失主索要时交付给失主,此时钱仍应处于银行的保管控制之下,如果此时趁银行工作人员及他人不注意的情况下秘密窃取该款的行为符合盗窃罪的特征,应定为盗窃罪。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五条 【盗窃罪】以牟利为目的,盗接他人通信线路、复制他人电信码号或者明知是盗接、复制的电信设备、设施而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