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旅游局的职责范围 |
释义 | 旅游局的职责范围如下: 1、贯彻执行党和国家以及省委、省政府有关旅游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依法拟定并组织实施本县有关旅游工作地方性政策、规章; 2、组织编制全县旅游资源综合发展利用规划、计划并监督实施;指导全县重点旅游区域、旅游目的地和旅游线路的规划和开发;负责旅游统计及行业信息发布; 3、负责我县旅游项目审核、报批工作,参与审核全县旅游事业基本项目的立项,组织编制全县旅游项目招商引资目录;组织和指导重大旅游项目的招投标工作; 4、组织开展旅游资源的普查、评估工作,建立旅游资源档案,指导协调旅游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工作; 5、贯彻实施国家和行业有关旅游标准,制定旅游服务地方标准,组织并监督旅游标准的贯彻执行;负责实施旅游市场秩序的规范管理;监督管理旅游服务质量,维护旅游消费者和旅游经营者合法权益;规范旅游企业经营行为和旅游从业人员服务行为;指导旅游行业精神文明建设、旅游诚信体系建设和旅游行风建设; 6、受理、审查旅行社的设立申请,并及时向省旅游局申报;审批外驻我县的旅游办事机构和旅游企业;组织和指导旅游行业评星、定级、定点工作; 7、拟定全县旅游市场开发战略并组织实施;组织全县旅游宣传促销活动;组织协调重大旅游节庆活动,指导旅游对外合作与交流;办理旅游涉外事务; 8、制定全县旅游行业人才教育培训计划,指导全县旅游行业岗位培训及旅游教育工作;指导实施旅游从业人员的职业资格标准和等级标准; 9、指导县旅游行业协会的工作; 10、承办县委、县政府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旅游局的监管范围如下: 1、 组织和制定旅游发展规划和政策,并对旅游市场进行监管和管理,促进旅游业健康发展; 2、对旅游从业者进行注册、授权、许可和资质审核,确保从业者合法经营; 3、对旅游服务质量进行监督和考核,维护消费者权益; 4、 对旅游投诉进行处理和调解,解决旅游纠纷; 5、 推进旅游行业标准制定和实施,提升整体水平; 6、 加强旅游安全监管,防范旅游安全事故的发生。 综上所述,旅游局的职责是维护旅游行业的良性发展,保障旅游从业者和游客的合法权益,促进旅游产业的健康发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八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旅游市场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旅游主管部门、有关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产品质量监督、交通等执法部门对相关旅游经营行为实施监督检查。 第八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有权对下列事项实施监督检查: (一)经营旅行社业务以及从事导游、领队服务是否取得经营、执业许可; (二)旅行社的经营行为; (三)导游和领队等旅游从业人员的服务行为;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旅游主管部门依照前款规定实施监督检查,可以对涉嫌违法的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资料进行查阅、复制。 第八十六条 旅游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其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合法证件。监督检查人员少于二人或者未出示合法证件的,被检查单位和个人有权拒绝。 监督检查人员对在监督检查中知悉的被检查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应当依法保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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