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与公安局网站备案相关会被处罚的情形 (一) 未建立安全保护管理制度的; (二) 未采取安全技术保护措施的; (三) 未对网络用户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的; (四) 未提供安全保护管理所需信息、资料及数据文件,或者所提供内容不真实的; (五) 对委托其发布的信息内容未进行审核或者对委托单位和个人未进行登记的; (六) 未建立电子公告系统的用户登记和信息管理制度的; (七) 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删除网络地址、目录或者关闭服务器的; (八) 未建立公用账号使用登记制度的; (九) 转借、转让用户账号的。 有以上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在规定的限期内未改正的,对单位的主管负责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并处一万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给予六个月以内的停止联网、停机整顿的处罚,必要时可以建议原发证、审批机构吊销经营许可证或者取消联网资格。 法律依据: 《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33号) 第十一条 用户在接入单位办理入网手续时,应当填写用户备案表。备案表由公安部监制。 第十二条 互联单位、接入单位、使用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的法人和其他组织(包括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联网的单位和所属的分支机构),应当自网络正式联通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指定的受理机关办理备案手续。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不履行备案职责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或者停机整顿不超过六个月的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