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私人有限公司成立条件如下: 1、公司机构必须单独设立,不得与其它中介行业或企业联合开展业务; 2、公司机构的组织形式一般应为有限责任公司、合伙企业或个人独资企业; 3、公司机构的名称使用应规范; 4、有固定的服务场所,场所的使用面积不少于50平方米; 5、有计算机、档案柜等必要的办公设备; 6、负责人具有中专或者相当于中专以上文化程度; 7、具有法律、法规所规定的注册资本和相适应的营运资金。 成立公司的程序如下: 1、到市工商局企业登记窗口咨询,领取注册登记相关资料,具体如下: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 (2)全体股东签署的公司章程; (3)法人股东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股东身份证及其复印件; (4)董事、监事和经理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复印件; (5)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证明; (6)代理人身份证及其复印件; (7)住所使用证明; 2、办理名称预先核准、取得《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3、以核准的名称到银行开设临时账户,股东将入股资金划入临时账户; 4、到有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办理验资证明; 5、将备齐的注册登记资料交工商局登记窗口受理、初审; 6、按约定时间到工商局领取营业执照,缴纳注册登记费; 7、到报纸上发布公告。 综上所述,申请成立公司的需要向当地的工商局提交相应的材料和身份证明,办理营业执照,开设基本户,发布成立公司的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条 设立公司,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分别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不得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应当在公司登记前依法办理批准手续。 公众可以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查询公司登记事项,公司登记机关应当提供查询服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