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如果员工满足领取 失业保险金 的条件,需要在和单位 解除劳动关系 自后7天内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进行备案,在60天内办理申领手续,并出示下列证明材料:本人 身份证 明;所在单位出具的终止或者 解除劳动合同 的证明;失业登记及求职证明;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法律客观: 《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五条 失业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从失业保险基金中领取失业保险金: (一)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三)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社会保险法》第四十六条 失业人员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满一年不足五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二个月;累计缴费满五年不足十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八个月;累计缴费十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二十四个月。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与前次失业应当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最长不超过二十四个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