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未加碘盐销售的规定有: 1.在水源性高碘地区,食盐定点批发企业应当主要销售未加碘食盐,确保未加碘食盐覆盖率在百分之九十以上。 2.如果食盐定点批发企业在缺碘地区的食用盐市场擅自销售非碘盐的,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盐业主管机构予以处罚。 法律客观: 《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病危害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缺碘地区的食用盐市场销售不合格碘盐或者擅自销售非碘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盐业主管机构没收其经营的全部盐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该盐产品价值3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